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拟修改
发布时间 : 2022-04-15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拟修改
    意见稿规定,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审核完毕。
    在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资格方面,意见稿弱化了现行条例中对注册资本、场地面积、人员数量的具体要求,强调了企业要有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废弃物存储和处理设备、设施,与报废汽车拆解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拆解操作规范。
    意见稿的一大亮点是允许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交售给再制造企业。“五大总成”是指汽车的发动机、变速箱、前桥、后桥、车架等总体构架。在现行条例中,它们须作为废金属强制回炉。
    意见稿则规定,“五大总成”作为废金属,可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或按照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交售给零部件再制造企业;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应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意见稿同时强调,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禁止报废汽车整车、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违规出售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有关人士可在2016年10月19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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